本校「優良導師獎勵辦法」業於

 99.12.29 99學年第1次學務會議修訂

100.02.08 99學年第3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通過

 

本次修訂重點為獎勵項目及方式,並新增第8條專項輔導導師獎勵:

修訂條文包括第1、2、3、4、5、8、9條

最新通過之辦法及修訂條文對照表如附檔

檔案一:國立中央大學優良導師獎勵辦法
檔案二:優良導師獎勵辦法修訂條文對照表

 

感謝各位導師對學生輔導之用心付出,

如有需學務處及諮商中心服務與協助,

請隨時反應^^

學務處各組意見反應信箱:

 

單位名稱

單位信箱

課外活動組

ncu7231@ncu.edu.tw

衛生保健組

ncu7270@cc.ncu.edu.tw

職涯發展中心

ncu7241@ncu.edu.tw

諮商輔導中心

ncu7263@ncu.edu.tw

生活輔導組

ncu7221@ncu.edu.tw

軍訓室

ncu7212@ncu.edu.tw

學生事務處

ncu7200@ncu.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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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央大學優良導師獎勵辦法

88.06.28第308次行政會議通過

90.05.14第346次行政會議修訂

93.03.30 92學年第1次學務會議修訂

94.03.15 93學年第2次學務會議修訂

95.05.23 94學年第2次學務會議修訂

99.12.29 99學年第1次學務會議修訂

100.02.08 99學年第3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通過

第一條    依據本校「教師擔任導師辦法」第十二條及本校「教研人員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奬勵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二條    為落實「大學法」第十七條大學教師從事輔導效能,鼓勵導師服務精神,善盡導師職責特定本辦法,以表彰服務績優之導師與熱心參與貢獻卓越之單位。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導師,係指本校專任(案)教師,經校長聘為學生導師,並實際從事導師輔導工作者謂之。

第四條    獎勵項目及方式:

          1.優良單位獎:每學年大學部至多3個單位,每單位頒發獎金10萬元及獎座乙個。研究所至多2個單位,每單位頒發獎金5萬元及獎座乙個。獎金指定運用於導生活動,並依規定結報。

          2.優良導師獎:每學年全校至多27名,每名頒發獎金4萬元及獎牌乙面。

          3.傑出導師獎:五年內累積獲得三次優良導師獎者為本校導師之最高榮譽,累積至第三次獲得優良導師獎之該學年直接頒發傑出導師獎,每名獎金12萬元,獎牌乙面。

          4.獲獎者,由校長公開頒獎表揚之。

第五條    評選方式與時間:

          1.初評:系、所於每年4月15日前完成該學年績優之優良導師推薦工作,學院於每年4月底前完成初評。

(1)學務處於每年4月1日前將該學年學生意見調查統計分析資料,分送各院、系、所主管參考運用。

(2)各院、系、所依據本辦法第七條「評選推荐參考原則」與績效事實,實施推薦與初評。

(3)各系、所優良導師之推薦,需由系、所導師工作委員會討論議定;其所議定人選送院時,除「推薦表」外需附會議記錄影本。

(4)學院就各系、所推薦名單,召集院導師工作委員會,審查優良導師人選,評選出該學院之優良導師(各系、所至多1名)與優良單位(系、所至多各1個單位);議定結果送校時,除各「推薦表」外,需附會議記錄影本。

          2.複評:本校學生輔導委員會,於每年6月底前完成評選。

(1)本校學生輔導委員會需成立候選人訪談小組,小組成員由委員會秘書、諮商輔導教師組成,小組長由秘書擔任。該小組依據彙整之候選人資料,擬訂標準題目,對候選當事人或候選單位主管或候選人輔導之學生實施訪談,訪談資料作為學生輔導委員會評議參考。

(2)學生輔導委員會評議時,得就所需,要求本校學務處提供業務內有關導師工作之輔導統計與調查資料,以為各委員評議時之參考。

(3)本評議需經全体委員2/3之出席,出席委員2/3之通過始為議決。

(4)複評議定後報經校長核定後給獎。

第六條    「優良導師推薦表」(如附件一)記載的內容要詳實並附佐証資料,其績效之呈現要有人、事、時、地、物、如何(為何)。「優良單位推荐表」(如附件二)記載的內容要詳實陳述該單位積極熱心、認真執行、計畫周詳、貢獻卓越之具体事實。

第七條    評選推薦參考原則:

1.學生對導師反應良好者。

2.協助學生解決困難問題,有具體事實者。

3.輔導學生學習,活動有具體成效者。

4.與學生經常保持接觸,瞭解關懷學生有具體事實者。

5.積極參加各項輔導知能研習與輔導座談者。

6.對學生輔導工作有具体措施與創意者。

第八條    為擴大激勵教師及單位參與輔導及培育學生軟實力,另設置服務學習導師、職涯導師、宿舍導師及體育導師共四類專項輔導導師,其具體輔導與服務內容另訂之。對學生反應良好,且有輔導具體事實之優良服務學習單位及導師頒發獎金及獎牌予以奬勵,評選方式另訂之。獎勵項目及方式:

          1.優良服務學習單位獎:每學年大學部至多2個單位,每單位頒發獎金10萬元及獎座乙個。獎金指定運用於學生相關活動,並依規定結報。

          2.優良專項輔導導師獎:每學年至多12名,每名頒發獎金4萬元及獎牌乙面。

第九條    本辦法所需獎金經費來源為政府其他補助款、校務基金自籌款及財團法人、企業、團體、個人等之捐贈款中勻支。

第十條       本辦法經學務會議通過後,報請校長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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